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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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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的家,在当今社会人与外人结婚很常见,毕竟爱情是不分籍的。那么,人与外人结婚条件是什么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有哪些?想必大家也很好奇想知道吧,接下就由法律快车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一实质要件结婚需满足的条件依哪的法律确定?

  1.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含义及内容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必备条件主要包括结婚当事人的自愿和双方达到;禁止条件主要包括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和禁止当事人与第三人存在合法的婚姻等。由于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人口政策及宗教信仰道德观念传统惯,乃至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的影响,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结婚年龄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两个方面。

  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制度一婚姻缔结地法与属人法

  各解决结婚实质要件法律冲突主要有同种制度一是单一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属人法;二是混合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就是依照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无论在任何家或地区应视为有效;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则在任何家或地区也无效。适用这一做法有多种理论依据,例如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既得权学说。另外,婚姻的缔结事关缔结地的善良风俗和公秩序,而且结婚实质要件依缔结地法简便易行,能减少机关和当事人的麻烦。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主要是美和大多数拉美家。但单纯地依缔结地法,容易导致法律规避现象的生,会使移住婚姻大量增加。

  ―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是指适用当事人所属的法律,包括当事人住所地法和当事人本法。如果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就简单易行。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主要有两种做法其一是适用当事人各自属人法。即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住所地法或各自本法。根据该原则,在结婚实质要件上,当事人必须符合各自属人法的规定,其婚姻才能有效缔结;否则,婚姻不能成立。这种规定较为宽松,有利于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成立,故众多家都采用这种做法。其二是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根据这一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其实质要件必须同时符合双方的属人法。这种规定是较为严格的,因而只有少数家采用。

  基于单一制或会造成大量移住婚姻,生法律规避问题,或增加当事人缔结婚姻的困难,生跛脚婚姻现象,现在际私法的立法大多采用混合制。

  我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mdash;mdash;以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用的也是以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该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同经常居所的,适用同籍法律;没有同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籍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指的就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虽然我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公民和外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的规定,若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与该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该法。因此,无论是公民和外人之间结婚所适用的法律应受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调整。

  该规定考虑了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的不足,有利于婚姻的缔结。这种混合制既考虑到了我的情况,也尊重了他的立法;体现了有利于婚姻的缔结尽量使婚姻有效的立法目的,符合世界立法的趋势,也反映出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对其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关于登记结婚的焦点问题,双方均非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的,可否在内地登记结婚?

  1.双方均为外人的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双方均为外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承认其居民在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2.一方为外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

  如果他们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3.一方为出人员另一方为外人或港澳台居民,或双方均为出人员的,如果他们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人员出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三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焦点问题

  1.人在外与外人结婚,结婚条件是否适用法律的规定?

  王某在内大学毕业后去英维续深造,留学期间与英一同校女孩相识相恋,现在准备结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这些具有关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准备在英结婚的他们呢?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同籍法律;没有同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籍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二人没有同经常居所地没有同籍,在一方当事人英女孩经常居所地或者籍缔结婚姻,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其应适用英的法律。法律有关结婚条件的规定,不适用他们。

  2.人在外与外人结婚,夫妻人身关系是否应适用的法律?

  多年前张某从云南到越南,一直做货批发生意,经商期间与越南一商界女老板成婚。他们的夫妻人身关系,是否适用我婚姻法有关夫妻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选定权计划生育义地位等和独立夫妻互相忠实义以及禁止行为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同籍法律。张与越南女老板二人有同经常居住地越南,应适用越南的法律。

  3.人在外与外人结婚,关系适用哪法律的规定?

  吴某先在黑柯后到俄罗斯做生意,积攒了一大笔钱财。前不久他与一俄罗斯女子结婚。他们的夫妻财关系,应否适用我婚姻法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归夫妻同所有一工资奖金hellip;hellip;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一一方的婚前财hellip;hellip;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以及婚前财归各自所有hellip;hellip;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籍法律或者主要财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同籍法律。因此,他们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籍法律或者主要财所在地法律。如果他们协议选择了妻子籍俄罗斯的法律,吴某和俄罗斯女子的夫妻财关系,适用俄罗斯的法律。如吴某没有选择,则适用他们婚后定居地俄罗斯的法律。

  4.人在外与外人结婚,父母子女人身财关系,适用何法律的规定?

  齐某去加拿大留学,学业期满,在加拿大就业数年,与加拿大一女孩结婚,婚后生儿育女。他们与子女的人身财关系,应否适用我婚姻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的权利等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的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关系,适用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籍法律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齐某和加拿大女孩有同经常居住地加拿大,应适用同经常居所地加拿大的法律。没有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籍法律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四形式要件结婚需履行的手续依哪的法律确定?

  1.结婚的形式要件的含义及内容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婚姻取得家或社会的承认而由结婚当事人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必须履行的手续,是婚姻合法成立在形式上的必备条件,目前有关缔结婚姻的主要方式有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民事登记方式就是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到法律规定的机关登记手续,并取得一定的证件后,婚姻方为有效成立。世界上的许多家包括我在内都是采取这一种形式。宗教方式则要求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信仰的宗教规定,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后,婚姻方为有效成立。采取这一方式的主要是一些宗教盛行的家,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和塞浦路斯等。

  2.结婚形式要件法律适用制度婚姻缔结地法与属人法

  与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一样,各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调整主要也有两种制度。一是单一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本法;二是 混合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或采取选择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属人法;一般说,如果婚姻关系完全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仅形式不够完备,就很难从根本上否定这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相反,尽管举行了隆重而完备的结婚仪式,如果婚姻不具备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无法得到家与社会的承认。因此,世界各对结婚的实质要件规定得比较严格,而形式要件比较宽松。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就是要求依婚姻举行地法规定的方式缔结的婚姻,在其他家也应被认为有效,其理论依据就是传统的场所支配行为论。这一原则被多数家的内立法和际公约所采纳。适用当事人本法就是要求凡本公民,无论在何处结婚,其方式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这一原则主要为一些奉行宗教方式的家所采纳。如果单纯采用婚姻缔结地法或当事人本法,使会生跛脚婚姻。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许多家在立法便采纳了混合标准。

  我结婚形式要件法律适用

  选择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属人法,我采取的是选择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属人法原则。根据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的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籍法律的,均为有效。该条采用了择一制的方式处理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当事人属人法或婚姻缔结地法,其任何一种法律认为婚姻有效,即应认为婚姻有效。这种立法方式具有显著的优点,它扩大了可选择法律的范围,能够有效地避免因各结婚方式规定不同而影响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使婚姻在形式上易于成立,使婚姻关系得到稳定,与际立法趋势相符。但跛脚婚姻的有效避免需要择一制的普遍适用才能实现,否则这一目标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假设均为外人的双方当事人所属对婚姻形式作了不同规定,该双方当事人又在缔结婚姻,则该婚姻在一方当事人所属及为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在另一方当事人所属则有可能为无效婚姻。

  五公民在境外结婚的特殊形式

  领事婚姻,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不反对的情况下,一驻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按照本法所规定的方式,为本人成立婚姻的制度领事婚姻的有效性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驻在表示同意或不加反对;二是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具有派遣籍,即派遣领事只能为本人办理结婚。三是按照领事派遣的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由于领事婚姻是由一授权的驻外领事办理的结婚,因此在派遣和驻在都属有效。根据我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华人民和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的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可见,我使领馆办理领事婚姻,要求男女双方都是公民且均居住于驻在。与此对等,对于外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婚姻,一般也要求双方当事人都是使领馆所属的民。不同籍的外人在我结婚,则一般要求其根据我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汉斯珍妮领事婚姻案

  汉斯珍妮均为德籍人,且二人都在德某一家公司内任职。1995年他们任职的公司与某一集团公司在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汉斯珍妮都被派往位于的该合资企业工作,二人发生恋情,1997年决定结婚,于是前往德驻的大使馆进行了婚姻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

  我出人员在境外结婚的,适用民政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的出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人员,系指在外和合法居留6 个月以上未定居的华人民和公民。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出人员居住承认领事婚姻的,出人员可向我驻该的使领馆申请登记结婚,出人员进行结婚登记应符合我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办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则承认其有效。出人员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的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办理结婚登记。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帮助。从我们也能够学到结婚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和禁止当事人与第三人存在合法的婚姻等。